南京市中华中学教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研兴校”战略,加快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我校的教科研水平,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教师向科研型、学者型教师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和部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教改实验和教学管理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共分为论文获奖类(含教案设计)、文章发表类、专著类、课题研究类、优质课类和教材类。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论文获奖类(含教案设计) 1、论文获奖,限于在中国教育学会(包括中学学科各专业学会)、省教育学会、省教研室、省教科所和市教育学会、市教育局教育科学学术委员会等研究部门举办的评选活动中获奖,而且参评论文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推荐或报送。在非教育部门和报刊杂志社举办的评奖活动中获奖,不属学校奖励范围。 2、奖励标准 (1)获国家、省、市一等,分别奖300元、200元、100元。 (2)获国家、省、市二等,分别获180元、120元、60元。 (3)获国家、省、市三等,分别奖150元、100元、50元。 第四条 文章发表类 1、对发表文章的奖励,限于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CN、ISSN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在《中国教育报》、《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等同级别报刊上发表的文章。 2、奖励的文章,必须是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研究性文章,包括论文、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和教育教学案例等。凡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文章,不予奖励;发表在报刊杂志社出版的类似增刊、论文集上的文章,不予奖励。 3、奖励的文章,须附署校名。 4、奖励标准: (1)在国家核心期刊发表文章,获奖励600元。 (2)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报刊发表文章,每篇文章不少于2500字,获奖励400元。 (3)合作发表的文章,第一作者奖励相应标准的80%,第二作者不予奖励。 第五条 专著类 1、专著是指由本校教师独立撰写正式出版的10万字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对教育教学有指导作用的论著(不含教材、教参及各种通俗读物)。其奖金为3000元。 2、集体编写者视本校教师参与的程度和发挥的作用发给一定的奖金。 第六条 课题研究类 1、各教研组、年级组和职能部门等集体申报的研究课题,其课题的评审费、课题管理费、成果鉴定费等,由学校支付。 各级课题的研究经费,包括资料费、培训费、活动费等,由各课题组负责人报教研 处,按《中华中学课题管理办法》规定具体实施。 2、课题研究奖励标准 (1)对通过成果鉴定批准结题的课题,学校给予奖励。 国 家 级:2000元 江苏省级:800元 南京市级:400元 (2)对最终研究成果在课题主管单位即各级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的“科研成果奖”的评选中获奖的课题,学校给予奖励。 国 家 级:一等奖1000元 二等奖800元 三等奖500元 江苏省级:一等奖500元 二等奖400元 三等奖300元 南京市级:一等奖200元 二等奖150元 三等奖100元 (3)南京市个人课题凭结题证书一次性奖励400元。 3、 申报的课题经评审批准立项后,应按计划、步骤进行研究,力争取得成果。对没有研究或中止研究的课题组,学校将追回课题评审费、课题管理费和所提供的全部研究经费以及批准立项的全部奖励金额。 第七条 优质课类(不含录像课) 1、参加国家、省、市级比赛获一等奖者,分别奖600元、300元、100元。 2、参加国家、省、市级比赛获二等奖者,分别奖360元、180元、60元。 3、参加国家、省、市级比赛获三等奖者,分别奖300元、150元、50元。 第八条 教材类 1、由本校教师担任主编或主要撰稿者或编写者并由国家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中学教材,奖金分别为3000元、1500元、500元。 由本校教师担任主编或主要撰稿者或编写者并由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中学教材,奖金为2000元、500元、300元。 本校教师依据国家课程纲要规定的要求编写,并由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中学教材,主编、主要撰稿者、编写者分别奖1000元、500元、200元。 本校教师依据国家课程纲要规定的要求编写,并由市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中学教材,主编、主要撰稿者、编写者分别奖800元、400元、100元。 本校教师编著并正式使用两轮的校本教材,视同省级教材给予奖励。 2、由本校教师担任主编或主要撰稿者编写的与国家、省级教材相配套发行的教学参考书,奖金为相应标准的60%。 3、自制CAI课件或制作参赛电视文艺节目获国家、省、市一等奖,分别奖励200元、150元、100元;获国家、省、市二等奖,分别奖给一等奖奖金的120元、90元、60元,获国家、省、市三等奖分别奖给100元、75元、50元。 4、自制教具、磁带、投影片等,获国家、省、市一等奖,分别奖励150元、100元、80元;获国家、省、市二等奖,分别奖给90元、60元、50元,获国家、省、市三等奖,分别奖给75元、50元、40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每学年结束时,以成果的复印件或原件作为奖励的凭证,成果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十条 同一件成果不重复计奖(只按最高档次)。 第十一条 原来有关奖励办法与本条例相矛盾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二条 本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由校长室负责。 |